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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文的“事”与“理”(28)

郑文

发表于京江晚报


邓拓说:“道理必须是事例的科学概括,而事例必须对道理做出具体说明。”

我们在写议论文的时候,最主要的论证方法就是“讲道理”和“摆事实”。有个成语叫“事实胜于雄辩”,强调的是“事实”往往比“雄辩”更有说服力,因为“事实”是具体实在的,大家都能感受得到的,即使是文化程度不高的人也容易理解其中包含的道理;而且,所谓“雄辩”,即“讲道理”,也总是要从事实出发,最终还要通过实践来检验它是否正确。所以,我们在初学写作议论文的时候,最容易掌握的论证方法就是“举例说明”、“一事一议”、“夹叙夹议”之类,总之是要把“讲道理”和“摆事实”结合起来。

但特别要注意的是,你从“事实”中概括出来的“道理”必须是“科学”的,是符合实际情况的,否则就不能说明问题。像我在第14讲中所提到的:用雷锋因事故而死来说明“舍生取义”,那就是牛头不对马嘴。所以,我们一定要选择适当的事例,核准事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,并且正确认定它与道理之间的关系。

列宁早就提醒我们:“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、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,那么,事实不仅是‘胜于雄辩的东西’,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。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、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,而是片断的和随便挑出来的,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,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。”

所以,我们在选择事实的时候,必须防止片面性,防止以偏概全,防止一叶障目,不见泰山。如果你仅仅举了一个某班同学打架的事例,就得出整个学校纪律状况很差的结论,那就很可能不符合实际情况。(28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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